BG电子平台网站关于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6-06-08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2〕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学校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具有透支功能,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17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公用经费。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公务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 凡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 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指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我校公务卡的开户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湘大支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我省采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持卡人将姓名、卡号、部门、身份证号、信用额度等信息反馈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和损失。

1.教职工应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

2.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如出现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损毁等情形时,持卡人应及时与发卡行联系,办理挂失手续,申请补办新卡,并重新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确认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应优先用于公务支出,在满足公务支出需要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持卡人个人消费、透支提取现金等行为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支出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九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支出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为2-5万元,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以个人名义刷卡消费,并须取得付款消费的交易凭条(如POS机小票等)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对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根据财务管理要求,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消费事项,对于准予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及时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确有需要的,经单位领导及计划财务处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计划财务处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其它原因致使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计划财务处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销时将资金划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公务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不改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20-50天不等,即消费日至还款日),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持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即POS机小票等)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到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因故(包括节假日不能报账)未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由个人先行垫付还款。因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个人承担。由于年终国库系统结转及计划财务处关账时间较长,年末发生的公务消费应在年底关账之前报销,持卡人应关注第二年开账的通知和公告,确保关账期间发生的公务消费不会逾期还款。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计划财务处说明情况,并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计划财务处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报销审批单,并提供有关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凭条(即POS机小票等)。

第二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应将资金及时退回国库。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事项,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限额以内的现金借款。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需现金借款的,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需现金借款的情况说明,报经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

2.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初审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公务卡支出须接受学校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国家各级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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